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公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号,现租住遂宁市安居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分别零包贩卖毒品给丁某某1次、李某某2次、钟某某3次,被告人杜某某在遂宁市安居区零包贩卖毒品给周某某3次,且居间介绍帮助唐某某贩卖毒品给李某某2次。
2018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某某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的租房处将其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搜查出白色晶体、淡黄色晶体、白色粉末、红色片剂及自制吸毒工具、透明塑料自封袋、锡箔纸等物品。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晶体和淡黄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黄色晶体和红色片剂经称重,共计净重65.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出售,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出售,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6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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