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暂住舟山市定海区**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暂住舟山市定海区**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变更决定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日先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在定海城区超市、水果店等处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帮助管理赌博机、收取非法获利款。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白虎山路124号倪某某经营的雅元中介(距离海山小学29米)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帮助管理。
2、同年7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环城西路4-3号胡某某经营的青果鲜水果店(距离田家炳中学134米)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帮助管理。
3、同年7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环城西路2-1号冯某某经营的怡家超市(距离田家炳中学162米)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帮助管理。
4、同年7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草子坑22-1号门某某经营的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帮助管理。
5、同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城西路200-5号俞某某经营的珊珊食品店(距离定海三中66米)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帮助管理。
6、同年7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城西路15-9号王某甲经营的小王水果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帮助管理。
7、同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城西路200-3号朱某某经营的小朱车行(距离定海三中74米)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帮助管理。
8、同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昌国街道石柱弄31号严某某经营的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帮助管理。
9、同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丁香桥42号陈某甲经营的乐世芬食品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帮助管理。
10、同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黄家碶路53号王某乙经营的床上用品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帮助管理。
11、同年6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昌东路43号周某某经营的芭比汉堡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帮助管理。
12、同年7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芙蓉洲路61-4号二楼朱某某经营的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帮助管理。
13、同年7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昌国路389号毛某某经营的陈真食品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帮助管理。
14、同年5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蓬莱路147号陈某乙经营的赛美儿理发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帮助管理。
15、同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定海区昌国路342号姚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帮助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投币器、溶胶枪、电源等;2.书证: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胡某某、冯某某、王某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设备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机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7.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骆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鲁婧
附注:
1.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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