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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杨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8********,壮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乡**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5********,瑶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2********,瑶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韦某某(已判决,下同)、黄某甲(已判决,下同)、陈某某(已判决,下同)纠集多人在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小圩壮族乡山门口河边沙场的老厂房以及小圩壮族乡荆村路边一层式砖房后面开设“斗牛”大吃小的赌场。赌场股东分三方,大圩方:被告人黄某某、奉某某;沱江方:唐某甲(另案处理)、唐某乙(另案处理)、唐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小圩方:韦某某、黄某甲、陈某某及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等人,赌场股东轮流管事,韦某某与陈某某负责抽“水子钱”,并安排人员负责望风。赌场开设期间,每天抽水收入约8千元,共盈利50余万元,其中留出10万元在韦某某处,用于赌场相关赔偿事宜。黄某某、奉某某参与开设赌场两天,各获利1300元。唐某某、杨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约三个月,各获利约1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奉某某、黄某某、唐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11月6日、11月25日主动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纠集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奉某某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奉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奉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卿东江

检察官助理:唐艾莉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奉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是:17763656555、1511660****、1897578****、1378769****;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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