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水**局退休工人,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栋**房,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水**局退休工人,出生地广东省,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栋**房,无前科劣迹。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水**局退休工人,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栋**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其牌照为湘******的小型桥车送被告人林某某、唐某某夫妇至本市天心区**街道**建材广场商场(以下统**建材商场)退货。三被告人退完货经过该商场一楼时,发现被害人余某某放置于诺贝尔瓷砖店外的家居茶几、方桌和边桌各1张,且四周无人。于是,被告人曹某某提议盗窃前述茶几、方桌和边桌,被告人林某某、唐某某均表示同意。随后,三被告人分三次先后将上述1张方桌、1张茶几和1张边桌,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和林某某负责动手,被告人唐某某负责望风并盗窃3个抱枕。得手后,被告人曹某某分得所盗1张边桌,被告人林某某、唐某某夫妇二人分得所盗1张茶几、1张方桌和3个抱枕。

经鉴定,被盗1张方桌价值人民币1485元,被盗1张茶几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盗1张边桌价值人民币5100元,被盗3个抱枕无法鉴定。以上被盗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8685元。

同日18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月15日,三被告人得知被害人余某某报警后,即将所盗的1张方桌、1张茶几、1张边桌和3个抱枕退还给被害人余某某。

2019年1月16日,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归案经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收款收据、常住人口信息;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7.盗窃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2、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被盗物品经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均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建议对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19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94251****、1378615****、1367730****;

2.侦查案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