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以“玉环六家通”的形式,在其位于玉环市**镇**村**号小区住处开设赌场供多名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向赌博人员抽头渔利,“7炸”抽头10元、“8炸”抽头20元,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元。
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在上述赌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同年6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的家属为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单;
2.证人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骆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郑某乙、林某丁、郑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毓建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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