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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经合谋后,合股利用QQ群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由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3月29日向罗某某租赁廉江市**商品房**幢**房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出资50000元占36%股份,被告人林某甲出资50000元占36%股份,被告人林某乙出资33000元占28%股份。被告人林某甲将合股所得的资金用来购买四台式电脑、计算软件“机器人”、三台手机等物品来作为开设赌场的赌具,还用来租房及购买一些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再将剩下的钱分别存入三名被告人的微信、支付宝里面,作为赌资对赌客进行赔付。三名被告人通过QQ群招揽赌客开设赌场,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受赌客下注,然后通过“机器人”统计投注数额,利用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进行赔付给赌客。至2019年7月31日,三名被告人共收受赌资1537786.82元,共赔付赌资1489997.22元。2019年7月31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并扣押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三台、台式电脑四台、浦发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92117562****)、记数账目一本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仲强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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