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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段某甲等贩卖毒品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3月2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9月13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社区居委会**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8年11月23日被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段某甲、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得知蒋某某(吸毒人员)要其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通过微信分2笔收取蒋某某550元钱后,在洪江市安江镇**宾馆**房间通过段某乙联系上被告人段某甲,并用手机微信转账500元钱给段某甲购买毒品,段某甲收到唐某某转账的500元后,联系一个外号叫”搬某某”的男子购买毒品,”搬某某”通过被告人向某某(外号”满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了段某甲400元钱,然后”搬某某”要段某甲到安江后卫门电力收费站附近去拿毒品,段某甲到了以后和”搬某某”联系,”搬某某”把毒品给了向某某,要向某某到后卫门电力收费站附近将毒品送给段某甲,然后段某甲返回**宾馆**房间将毒品给了唐某某,唐某某之后在**宾馆旁的火车票代售点门口将毒品贩卖给了蒋某某。民警将唐某某和蒋某某当场抓获,当场从蒋某某外套左侧口袋内搜出一大一小冰毒疑似物二包,其中大包冰毒疑似物含有麻古疑似物一粒。经称量,冰毒疑似物净重0.74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09克。其中大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62克(编号为1-1号毒品疑似物)、麻古疑似物净重0.09克(编号为1-2号毒品疑似物),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12克(编号为2号毒品疑似物)。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所得赃款50元已被其挥霍,被告人段某甲非法所得赃款100元已被其挥霍。被告人唐某某、段某甲、向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及机主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段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段某甲、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怀公物鉴(理化)字〔2020〕0044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6.涉案视频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段某甲、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段某甲、向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唐某某、段某甲、向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段某甲、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段某甲、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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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唐某某、段某甲、向某某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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