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唐某某,外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乙,外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湖南省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汪某甲、汪某乙因收购废品生意差,便商量到工地偷铁卖。2020年3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踩点至冷水滩区**路****工地,便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汪某甲,被告人汪某乙驾驶三轮电瓶车和汪某甲到****工地,之后三名被告人进入工地将钢管、扣件装入袋中,再搬运至三轮电瓶车上。被告人汪某甲、唐某某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被盗钢管860斤,钢管扣件869个。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4554元。
被告人汪某乙于2020年3月30日14时许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汪某甲、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汪某甲、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汪某甲、汪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6927****;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746****;被告人汪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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