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26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8********,汉族,中专文化,系淘宝客服人员,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
被告人沈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庄**组,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街**弄**号**室。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时50分许,被害人李某甲在本区朱泾镇东风路23号门口因触碰沈某乙的女友沈某某,致沈某乙、被告人沈某甲、唐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发生口角,后互相推搡,被害人李某甲被推倒,其起身拳击沈某乙面部,后唐某某、沈某甲伙同他人对李某甲、李某乙拳打脚踢,致两名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额部软组织创等,其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乙遭外力作用致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上述损伤尚未达到轻微伤范围。
当日,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二人被他人殴打的情况。
2.证人沈某乙、奚某某、顾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沈某甲、唐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互相殴打的经过。
3.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及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等人殴打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具体过程。
4.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5.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的数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伙同多名人员聚众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检察官助理彭江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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