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3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36岁,198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5113221984********,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组**号**号。2015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潘某某,男,43岁,197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5129271977********,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201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于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
两名被告人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叶某某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与朋友在龙岗区**街道**村**村东门头岗亭,看见受害人叶某某和王某某、张某某三人(王某某、张某某系男女朋友,两人在争吵),双方因言语发生争执并打斗,后被岗亭保安李某某拦开。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乘坐一辆摩托车离开,唐某某认为打输了,欲报复,遂到沙塘布社区买刀,未果,唐某某后径直来到沙塘布社区一宵夜档厨房拿走两把菜刀(丢在厨房25元意为买菜刀),其中将一把菜刀交给潘某某,两人乘坐一辆摩托车回到吉厦村,找寻叶某某和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村**坊路边发现叶某某和王某某、张某某三人后,唐某某、潘某某随即下车追砍叶某某和王某某,后被岗亭保安李某某制止,唐某某、潘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受害人叶某某的左手被唐某某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通过情况研判和视频追踪,2020年10月17日1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樟树布**住宿**房抓获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在民警和潘某某的劝说下,于当日13时许独自到沙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伤情鉴定; 6试听材料:监控录像及其截图;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芳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潘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