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汉族,大学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街**小区**期**单元**楼**号。2016年1月12日因吸毒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12日因吸毒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因吸毒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12日因吸毒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9日因吸毒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1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猫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400元(约重0.3克)的毒品冰毒后,由唐某某在岳池县**街**小区**期**单元**楼**号自家卧室里,将所购毒品冰毒进行分装,并把分出的一小部分冰毒(约重0.1克)交由王某某藏匿在岳池县人民法院后门对面的一绿化树底部,唐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贩卖给席某某。
2020年4月25日10时许,吸毒人员蒋某某联系被告人唐某某帮其代购500元毒品冰毒,并另外转账300元作为代购酬劳,唐某某则在黄某某处购买了800元(约重0.3克)的毒品冰毒后,将所购冰毒分出一小部分(约重0.1克)作为自己的代购酬劳。
2020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家“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800元(约重0.5克)的毒品后,其将所购买的毒品分出约一半的量供自己吸食,另一部分又以800元(约重0.3克)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明知毒品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予以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险性及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海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现在羁押在岳池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1570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1份。
3._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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