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3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商丘市****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8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3月30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月2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42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县**镇**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6年9月份以来,葛某甲(已判)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深圳****有限公司”等合法形式为幌子,以商丘、砀山等地为目标,开发、推广商丘麻将(包含3D版)、砀山麻将(包含3D版)等多款赌博软件,通过组织、指导代理商组建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实现参赌人员的通讯联络、赌资结算。陈某乙(已判)、宋某某(已判)、葛某乙(已判)等人在担任该公司客服期间通过使用微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招募、发展及管理赌博软件代理商,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甲均为该公司赌博软件代理商。
1.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唐某某担任“商丘麻将APP”赌博软件代理商,通过组建“斗地主两元一分,红中麻将”、“三元白场”微信群,组织30余人在 “商丘麻将APP”上开房间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在微信群内结算赌资。“商丘麻将APP”赌博软件不能使用后,唐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又分别担任“来八圈APP”代理、“朋友局APP”代理,组织上述人员通过赌博软件及微信群继续赌博。唐某某在担任“商丘麻将APP” 代理期间充值购买赌博用的虚拟房卡人民币78000元,担任“来八圈APP”代理期间充值购买房卡人民币4400元,担任“朋友局APP”代理期间充值购买赌博用的虚拟元宝人民币5300元,以上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
2.2017年8月份到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担任赌博软件平台“商丘麻将APP”代理商接受玩家投注,并组建“麻将群”微信群,组织群成员20余人在商丘麻将平台APP上进行赌博,充值购买房卡人民币55000余元。王某某通过售卖房卡给玩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
3.2016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某担任“砀山麻将APP”赌博软件代理商期间,通过组建“砀山麻将每分2元(曾用名:一分2元闲玩麻将)”微信群,组织29人在“砀山麻将APP”上开房间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在微信群内结算赌资。吴某某在担任上述赌博软件代理商期间,共计充值购买房卡537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
4.2017年9月份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商丘麻将APP”赌博软件代理商期间,通过组建“商丘麻将一元一分”微信群,组织30余人在 “商丘麻将APP”上开房间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在微信群内结算赌资。陈某甲在担任上述赌博软件代理商期间,共计充值购买房卡人民币5000元左右,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葛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移动通讯终端上的微信建群功能,成立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建立
检察官助理:丁尚慈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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