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2年12月5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2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3月10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班某某,绰号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里**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4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路**号**室,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2020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班某某、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泰禾长安中心二层庞克音乐餐厅内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班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在逃)等人持酒瓶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致陈某某面部皮肤挫擦伤,左眼睑挫伤,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报警,被告人唐某某、程某某于2020年5月1日被民警查获到案,被告人班某某于2020年5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唐某某、班某某、程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代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陈某某诊断证明书、监控录像截图、消费明细、被告人程某某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姚某甲、姚某乙、田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石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班某某、程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证人姚某甲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某对被告人班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程某某、班某某、唐某某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某、班某某、姚某甲、赵某某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执法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11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班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班某某、程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殴打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阳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号楼**单元**,联系方式1851993****。
2.预审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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