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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盘某甲盗窃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卖喽,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2********,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盘某甲,绰号阿标,男性,1991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盘某甲于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盘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绰号“卖喽”)伙同盘某甲(绰号“阿标”)在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路**号店铺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该女装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郑某某。经认定,该被盗女装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6390元。

2020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盘某甲伙同盘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路**巷子,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太子款男装摩托车。经认定,该被盗男装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870元。盘某甲、盘某乙去到连州市**工业园将被盗男装摩托车藏匿好后,驾驶摩托车去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街继续寻找作案对象,在虎田街69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并将该女装摩托车藏匿在附近巷子内,随后返回连州市**工业园驾驶被盗男装摩托车逃离。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街**巷子内查获被盗女装摩托车,并将该女装摩托车发还被害人陈某某。经认定,被盗女装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5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盘某甲、盘某甲伙同盘某乙(已另案处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丽琼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均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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