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管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镇**村委**街**村,现暂住景洪市**弄**村委**村**房。曾因犯故意伤害、强奸罪于2004年5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5年4月2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号,现暂住景洪市**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景洪市雅居乐中建二局工地上,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红色豪泺牌自卸货车盗窃。

2.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管某某在明知红色豪泺牌自卸货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1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唐某某购买,之后将该被盗货车开到嘎洒镇浩瀚废旧金属回收部肢解售卖。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红色豪泺牌自卸货车(品牌:豪泺牌;车身颜色:火红色;车架号:LZZ5ELNE4BD701584;发动机号:100117008747;发动机型号:WD615.95E)的价格为人民币8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前科核查材料、释放证明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营业执照;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唐某某、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赃物辨认笔录、赃物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实施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管某某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管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8页,散件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