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镇**居民房。2018年9月5日,因开设赌场,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粟某某,绰号“粟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镇**城**栋**单元**楼**号。2018年9月5日,因开设赌场,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芹、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粟某某在其租用的岳池县九龙镇建设巷14号附11号门市内开设麻将馆,组织他人到该麻将馆以打“戳戳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25日、自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粟某某在该门市里内设麻将机8 台,以打10元一颗每桌抽取130元牌钱的“戳戳麻将”的方式,提供麻将机和端茶倒水就餐等服务,以开设麻将馆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进行平分。2020年6月29日,参赌人员冯某某、郭某某、邓某某、蒋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岳池县九龙镇建设巷14号附11号门市内开设的麻将馆内以打“戳戳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截止查获麻将馆的当天,被告人唐某某、粟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粟某某到案后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粟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粟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长乐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唐某某1355099****,粟某某1369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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