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一部普刑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3********,苗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9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8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8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0********,苗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8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1********,苗族,文盲,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8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五人经预谋后,驾车到平塘县大塘镇西关村衙门街公路边,使用“老虎钳”将已投入使用的路灯铜芯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几天后,五人又驾车到此处公路边路灯下盗窃已投入使用的铜芯电缆线,五人两次盗窃电缆线约400米,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444元。
2019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五人经预谋后,驾驶唐某某和罗某某的车到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河滨大道延伸段公路边路灯下,用老虎钳剪断已经投入使用的铜芯电缆线后将电缆线盗走,共计约450米,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360元。
2019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五人驾车到罗甸县玉湖公园旁环城大道东段公路边,窃取已经投入使用的路灯铜芯电缆线。约1周后,五人又驾车到此路段路灯下盗窃已经投入使用的铜芯电缆线。两次共计盗走电缆线约350米,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238元。
2019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驾驶罗某某的车到长顺县城顺城未来城B-5-10-106门面内盗窃铜芯电缆线约600米。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640元。
2019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驾罗某某的车到长顺县城到未来城后方朝顺城市花园三期E区工棚门口盗窃钢架扣件约200个。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架扣件价值人民币660元。
2019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罗某某驾驶罗某某的面包车到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环北大道路段公路边,窃取已经投入使用的路灯铜芯电缆线约400米,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制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文件;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7.路灯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书证材料;8.被告人手机微信****;9.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手段,共谋窃取已投入使用的市政路灯电缆线,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吴某甲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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