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蒋某甲、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在取得**公司的特级代理后,通过“口口相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建立各自的特级微信群、在南充市顺庆区蓝光香江国际、文峰路外滩一号租赁的办公地点召开**公司产品招商会和培训会等方式对外宣传介绍公司产品及发展下线代理会员从中获利,获利的方式第一种是“零售利润”,以每套8800元或980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使其成为公司的普通会员;第二种是发展下线代理赚取“批发差价”,**公司的代理级别在2017年6月15日前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三级代理、二级代理、一级代理和特级代理,要想拿到代理必须首先购买公司一套8800元的产品成为会员后才有资格成为代理,三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10套产品,每套单价3800元;二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20套产品,每套单价3400元;一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50套产品,每套单价3000元;特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500套产品,每套单价2600元,发展的下线代理级别比推荐人的级别低,就直接在推荐人那里购买产品。2017年6月15日**公司取消二级代理。2017年6月15日后公司进行了产品升级,升级后的包装和产品种类有了变化,零售价格改为每套9800元,成为代理的条件也更改为三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10套产品,每套单价4500元;一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50套产品,每套单价3500元;特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500套产品,每套单价3000元;2018年3月份以后公司取消了要以市场价格购买一套公司产品成为会员才能取得代理的规定,公司规定三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5套产品,每套单价4500元;一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25套产品,每套单价3500元;特级代理必须一次性购买250套产品,每套单价3000元。第三种是公司给予的“感恩提成”,发展的下线代理级别比推荐人级别高或同级,推荐人就可以得到下线代理在公司报单金额10%的提成作为奖励。其中被告人唐某某所在公司传销活动中的层级为第9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808人,下线会员总层级15层;被告人罗某某所在公司传销活动中的层级为第12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121人,下线会员总层级22层;被告人蒋某甲所在公司传销活动中的层级为第10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161人,下线会员总层级7层;被告人蒋某乙所在公司传销活动中的层级为第11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66人,下线会员总层级6层。经四川首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获利34.7万元,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6.95万元,被告人蒋某甲非法获利67.7万元,被告人蒋某乙亏损45.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蒋某甲、蒋某乙以推销公司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敏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蒋某甲、蒋某乙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电话1598484****,被告人罗某某电话1867589****,
被告人蒋某甲电话1369829****,被告人蒋某乙电话1518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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