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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罗某甲等4人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住柳州市**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住柳州市**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宿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号,住柳州市柳南区**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租用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景华停车场场地,搭建两间活动板房供自己生活和经营使用。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唐某某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资质情况下,驾驶自己私自改装的“油罐车”,在柳州市内销售柴油。从2019年5月以后,被告人唐某某在其中一间板房内私设油井,购买了加油设备,从广东茂名等地的私人炼油厂购进“轻度循环油”,按照柴油密度调配好,在柳州市内销售。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被告人唐某某从2019年5月6日至7月8日,共计销售柴油1239560升,每升柴油以人民币4.75至4.9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销售总金额人民币6524295元,获利人民币129662.9元。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阳某某在没有获取任何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将从唐某某处购进的柴油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罗某甲从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4月20日销售柴油149484.646升,销售金额人民币712602元,每升赚取0.1元差价,获利约14948.46元;被告人罗某乙共销售柴油68750升,销售金额人民币329002元,每升赚取0.3元不等的差价,获利约15000元;被告人阳某某和其朋友邹林(另案处理)从唐某某处购进柴油后,部分由阳某某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06141元,获利约6000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阳某某相继被公安人员抓获。次日17时许,中石化工作人员从唐某某搭建的活动板房内的油井内提取4小瓶柴油进行提样封装。同月16日,中石化柳州石油分公司委托广西钦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提取的柴油进行检验,经检验,送检的柴油硫含量、馏程90%回收温度和95%回收温度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阳某某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安娜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712****;被告人罗某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721****;被告人阳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作案物品账本三本、磅码单5张、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3张、名片5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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