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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胡依依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2083号

被告人胡依依,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被告人胡依依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系被告人胡依依之妹),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燕,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扬中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朱燕因涉嫌诈骗罪,于于2019年5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2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依依、胡某甲、朱燕、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胡依、胡某甲、朱燕、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7日、11月1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日、11月16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日、12月16日,该局经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胡依依、胡某甲、朱燕、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胡依依先后纠集被告人胡某甲、唐某某、朱燕等人,通过预设诈骗方案、设定诈骗分成,组建诈骗团伙。该团伙利用抖音以年轻男性身份搭识大量被害人,后以购买产品即可进行“猜拳返利”、“点赞送手机”等活动,诱骗被害人大量购买其产品,之后又采用软件控制猜拳结果、拒不兑现返利财物等方式,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现已查明,该团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2739元。

被告人胡依依伙同被告人胡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2739元。

被告人朱燕于2018年11月加入该团伙,担任组长工作,负责组内业务员诈骗款的汇总,计算提成并向组员发放诈骗提成,本人参与组内成员诈骗分成。经查,其所在小组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合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2505元。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9月加入该团伙,担任业务员工作,采用上述方式,合计骗取被害人朱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25348元。

被告人胡某甲、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胡某甲。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胡依依。

案发后,被告人胡依依、胡某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朱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依依、胡某甲、朱燕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依依、胡某甲、朱燕、唐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胡依依、胡某甲、朱燕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依依、胡某甲、朱燕、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系主犯,且被告人胡依依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甲、唐某某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均系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唐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依依、胡某甲、朱燕、唐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政维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依依、胡某甲、朱燕、唐某某现均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被告人胡依依等人手机若干部、电脑主机、硬盘、银行卡若干张等物现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3张、U盘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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