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临武县**镇九**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分局变更决定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湖南省临武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分局变更决定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等人在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的小超市、理发店、彩票店等处设置赌博机共计16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取非法获利款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唐某甲还雇佣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帮助管理赌博机,被告人胡某某管理赌博机共计13台。具体如下:
1、2019年5、6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千岛街道凯斯台球俱乐部二楼大厅崔某某经营的台球厅(距离舟山第一小学东大门口500米)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帮助管理。
2、同年8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千岛街道绿岛菜场吴某甲经营的阿霞炒货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
3、同年7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临城街道广华医院对面白某某经营的善德超市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4、同年8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临城街道桃湾路24-3号代某某经营的鑫财超市二楼棋牌室(距离舟山中学东大门382米)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5、同年3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临城街道黄土岭白家70号贾某某经营的阿斌美发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6、同年7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临城街道甬东村甬安21号许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7、同年6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临城街道桃湾路42-1号刘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距离舟山中学东大门382米)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8、同年5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临城街道甬北弄27号赖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9、同年6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临城街道甬庆大岙32号李某某经营的四川超市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10、同年6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老碶头36号刘某某经营的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11、同年6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临城街道怡岛路40号夏某某经营的飘渺居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
12、同年3月,被告人唐某甲在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969旁詹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摆放赌博机1台。
13、同年5月,被告人唐某甲在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681号林某某经营的邻佳超市内摆放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14、同年3月,被告人唐某甲在普陀沈家门板桥路100号毛增兵经营的艾尚剪艺理发店内设置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15、同年3月,被告人唐某甲在普陀区沈家门东海东路330号吴某乙经营的名流造型内设置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16、同年3月,被告人唐某甲在普陀区东海中路813号苏某某经营的我家小厨餐馆内设置赌博机1台,由被告人胡某某帮助管理。
经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鉴定,该16台涉赌机器,机型、机种、电路板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账单、店铺转让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雷某某、唐某乙、陈某某、苏某某、吴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设备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7.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胡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甲、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鲁婧
二○二○年六月九日
附注: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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