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址衡南县**镇**村**组**号,非××代表、非××委员。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017年3月、2020年6月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2017年7月24日(刑期至2017年10月22日止)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住址衡南县**镇**村**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8月、2015年12月、2020年5月被衡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9********,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住衡南县**镇**街**楼。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均具有犯罪前科,且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4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和被告人谭某某合伙在衡南县**镇**村**组开设了个沙场收货,并租用了集装箱板房作为沙场办公室使用。同年5月10日傍晚,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在沙场办公室内容留了被告人胡某某以及吸毒人员谢某某、吴某某(外号“母鸡”)吸食(注射)了毒品海洛因,毒品海洛因系由被告人唐某某等三人出资购买。同年5月13日傍晚,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又在沙场办公室内容留了被告人胡某某和谢某某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有多次容留吴某某等人在其位于衡南县**镇**街**楼的家中吸食或注射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家中客厅容留了吴某某注射了毒品海洛因,其也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次日晚上,吴某某又来到被告人胡某某家中,并且二人又用同样方式分别吸食和注射了毒品海洛因。
3、同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一起在其家中客厅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4、同年5月16日傍晚,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谭某某一起在其家中客厅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020年5月18日,衡南县公安局花桥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将被告人谭某某、胡某某抓获到案。同年6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咸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等三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均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胡某某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平原
检察官助理:文焱冬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现均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换押证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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