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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公诉刑诉〔2018〕165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园**小区**座**室。因本案于2018年4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分部)**,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园**社区**栋**单元**楼。因本案于2018年4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注册成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采取向投资人宣传“香港****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和“四川****电子交易平台”实物交易、外汇交易等投资方向,在社会上以口口相传、上门宣传、宣传单等方式,承诺支付每月1.5%-5%的利息吸引不特定客户投资。经审计,共非法吸收刘某某等121人的公众存款人民币6791万余元,无法兑付本金人民币3347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该公司第三分部的负责人,非法吸收陈某某等59人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69万余元。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感知鼎坤电子交易平台会员资产账号委托操作协议书》、《外汇交易会员资产委托操作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等证人证言;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忠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十五册;

3.审计报告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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