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什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无前科,养殖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新疆******,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无前科,打工,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7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住******,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唐**为了使自己承包的鱼塘的鱼苗不被吃鱼的鸟类捕食,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从阿克苏市购买的捕鸟网后,安排雇用的维吾尔族工人****·****以竖向和平行两种方式分布架设在6个有鱼的鱼池水面上,唐**安排****·****将丝网架设在鱼池上面后,没有对误撞捕鸟网的鸟类采取救助措施,导致一只野生鸟类挂在四号鱼塘上面捕鸟网后死亡。经鉴定四号鱼塘上面捕鸟网挂死的鸟类(猫头鹰)属于雕鸮,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价值整体每只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主动到乌什县公安局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唐**主动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现取保候审,电话:15******;被告人****·****现取保候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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