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龙鑫美湖湾工地2号大门对面街道打扫卫生时,发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黑色台富牌两轮电动车钥匙未取,遂打电话叫其女婿被告人蒋某某前来帮忙将该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蒋某某去至被害人谭某某电动车停放处,将该电动车窃走并停放在被告人唐某某位于岳池县**镇**村**组**号家中。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长乐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026****;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