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西桂林市人,身份证号45031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林市雁山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西灵川县人,身份证号452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林市七星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阳朔县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二轮男式摩托车搭乘被告人覃某某从桂林市雁山区草坪乡到阳朔县兴坪镇玩耍,途经兴坪镇大洞坪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新陵XL175ZH-A三轮摩托车停在路边,被告人唐某某还从三轮摩托车上的一个袋子内找到一把钥匙可以将车发动,于是两人决定将车盗走并以19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某并各分赃850元。经鉴定,涉案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覃某某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玥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证据开示清单贰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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