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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谢某甲等赌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唐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集镇**街**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谢某甲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4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景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31971********,汉族,文盲,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集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景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12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景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镇雄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公寓**幢**室(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塘**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5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耿梅花、王佳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4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至25日间,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经合谋,约定好由四人平均分配抽头利润,后在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范围内,召集汪某某、虞某某、冉某某等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赌博9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6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集镇**村委**棚**号张某甲的家中,召集冉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余元。

2.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彭某某的家中,召集冉某某、张某乙、汪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余元。

3.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吕某某的家中,召集虞某某、冉某某、汪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余元。

4.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鹏**号朱某某的家中,召集冉某某、汪某某、张某乙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50元。

5.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徐某某的家中,召集虞某某、冉某某、汪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50元。

6.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社头大酒店内,召集虞某某、冉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800余元。

7.2019年10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鹏**号朱某某的家中,召集虞某某、冉某某、汪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余元。

8.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建春麻将馆,召集虞某某、谢某乙、蒋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00元。

9.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集镇唐某某的家中,召集虞某某、冉某某、刘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900余元。

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景某某、贾某某均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薛埠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汪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景某某、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依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谢某甲、景某某、贾某某现均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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