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645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路**园**号。赵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441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街**号**。唐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2016年8月5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金某某并不认识,2018年7月27日23时,赵某某与唐某某等人在瓦房店市**乡**村**度假区海边吃饭喝酒,赵某某酒后到李某甲经营的棚子前的沙滩上撒尿,被李某甲上前制止,随后赵某某对李某甲进行殴打,张某某上前拉架同样遭到赵某某殴打,随后唐某某上前将张某某打倒在地。赵某某追赶李某甲到商铺内,李某甲跳窗户逃跑,赵某某踹了正在商铺内的金某某两脚。经鉴定,李某甲、张某某受伤情况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住院病志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回某某、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两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甲、张某某、金某某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丽
代理检察员: 郭成允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补充证据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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