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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赵某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08年2月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3年11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6年2月12日。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永俊,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重庆**路**号**号楼**单元101户,系莱西市**局工作人员。2002年10月21日因犯贪污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莱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莱西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莱西市南墅镇唐家村西南赵某绩承包的约135亩土地,以760万元的价格转让、倒卖给潍坊市人张某周、陶某森、刘某等人以挖平塘的名义用于采砂。2018年2月、8月、11月,被告人唐某某陆续收取土地出售款,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98万元支付给原承包户赵某绩,于2018年11月19日与原承包户赵某绩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非法获取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18年11月28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召开村委会及向相关部门申请、报告、备案等情况下,非法擅自转让、倒卖给潍坊市人陶某森、刘某等人用于采砂。经青岛信达勘测有限公司和莱西市**局认定,唐某某非法转让土地126.25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9.59亩。

2、2015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将莱西市南墅镇唐家村西南赵某绩承包的约135亩土地倒卖出去给别人采砂,通过被告人赵某某擅自私刻、伪造“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并将私刻印章盖在伪造的落款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改良证明》证明文件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2.青岛信达勘测有限公司勘测定界图;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莱西市**局违法地块地类情况说明;6.辨认笔录;7.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8.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唐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莱西市南墅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证明1份1页。

4.赵某绩、赵某友询问笔录2份6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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