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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邝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8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邝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邝某某经通谋后,携带铁剪等工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路**号**百货商店,以破窗手段,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店内的住所房间进行盗窃时,被当场发现。随后,其2人被公安机关从该房间床底下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2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2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邝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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