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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金某某赌博)(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殷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委**村**号。有前科,2012年7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6年11月18日因聚众赌博被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世旭,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15301201310884134。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在泸西县**镇**村葱地唐某乙工棚内,以“捞腌菜”的方式聚众赌博,后被泸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核实,参赌人员11人,现场查获赌资5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赌资清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李某乙、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潘某某、何某丙、王某某、闫某甲、闫某乙、代某某、帅某某、陈某某、张某甲、何某丁、李某丙、卢某甲、何某戊、卢某乙、张某乙、卢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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