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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林某甲赌博案)_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起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仲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73********,瑶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村**号之**,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曾用名陆妹后,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61978********,壮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连南瑶族自治县**栋**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朝宽,绰号“山瑶宽”,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从下线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彭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雷某某、蒙某某、彭某乙、王某某、蒋某某等人处接收地下六合彩投注单,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收取其下线及参赌人员的投注款,并将部分投注情况及投注款报至上线聂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处,以赚取返点获利。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接收下线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高某某、曹某某、黄某乙、陈某某、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彭某乙、董某某、刘某某、参赌人员彭某丙等人地下六合彩的投注单及投注款,并将部分投注情况及投注款上报至唐某某处,以赚取返点获利。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接收下线林某甲、参赌人员陶某某、谭某甲、谭某乙、黄某丙等人地下六合彩的投注单及投注款,并将部分投注情况及投注款上报至陆某某处,以赚取返点获利。林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接收参赌人员谭某乙、黄某丙、林某乙等人地下六合彩的投注单及投注款,并将部分投注情况及投注款上报至陆某某、杨某某处,以赚取返点获利。截至案发,唐某某收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872.162万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7万元;陆某某收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836.768万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2万元;杨某某收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2万元,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元;林某甲收受的投注次数共计336次,获利共计人民币9.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拥华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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