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永靖县**乡**村**社**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渭南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7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共谋后至本市虎丘区林枫苑小区7幢南侧停车位处,由陆某某望风,唐某某拉车门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软中华香烟半包。
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1日、13日,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存款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5.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陆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军
检察官助理:丁楠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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