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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陆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3********,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7********汉族文盲,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街**号。被告人殷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殷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驾车伙同陆某某、殷某某先后至宜兴市杨巷镇、徐舍镇、和桥镇等地,由陆某某、殷某某冒充医生或药房工作人员,并为被害人检查身体,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谎称膏药可以治疗颈椎病、中风、脑溢血、胃病等病症,从而诱骗被害人购买劣质膏药,先后骗取3名被害人6200元,所骗款项三人平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驾车伙同陆某某、殷某某到宜兴市**镇**村**号被害人陈某某家,被告人陆某某、殷某某冒充宜兴天健药房工作人员,谎称其膏药可以治疗颈椎病、预防脑梗、中风,后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购买10贴“热敷贴”,共付款1700元。

2、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驾车伙同陆某某、殷某某到宜兴市**镇**村**号被害人沈某某家,被告人陆某某、殷某某冒充宜兴天健药房工作人员,谎称其膏药可以治疗肩膀疼,后骗得被害人沈某某购买10贴“热敷贴”,共付款1800元。

3、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驾车伙同陆某某、殷某某到宜兴市**镇**村**号被害人温某某家,被告人陆某某、殷某某为其检查身体,谎称其胃里没有胃粘膜,并向其推荐“热敷贴”膏药可以治疗其疾病,后骗得被害人温某某购买14贴“热敷贴”,共付款270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3月4日、5日,被告人陆某某、殷某某分别向宜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清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提供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温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陆某某、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殷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殷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奇飚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殷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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