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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陈某某危险驾驶、包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合川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与唐某某涉嫌包庇罪一案系关联案件,本院决定依法并案处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时8分,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经检验,陈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32.95mg/100ml) 驾驶一辆粤C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银丰花园酒店对出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粤S8****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碰撞后,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银城酒店对出路段时,被胡某某驾车截停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前往现场处理,被告人唐某某为包庇陈某某向民警声称自己为粤C0****号牌小型轿车司机,随后公安机关将唐某某、陈某某带回调查。事后,陈某某赔偿胡某某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十五日,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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