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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陈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8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路**号**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65010219880609651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号**号**层**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大厦**房**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在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查,唐某某涉及13名投资人,合同金额1287000元,报案人陈述实投金额1287000元,未返还金额1233406元;陈某某涉及17名投资人,合同金额1006000元,报案人陈述实投金额1366000元,未返还金额995710元;高某某涉及14名投资人,合同金额675000元,报案人陈述实投金额675000元,未返还金额622310元。2019年9月16日,唐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资料、资产管理合同、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王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审计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采取承诺高额回报的手段,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唐某某、陈某某犯罪数额巨大,高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十五册,光盘二张,审计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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