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幢**单元**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7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9月1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9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4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使用手机在互联网上下载“**”APP软件后,遂在该APP内以昵称为“嘟某某”( ID: 1303****)为管理员账号建立“**俱乐部”,邀约参赌人员在“**”APP内注册账号后进入“**俱乐部”,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与参赌人员通过微信互相联系,按照一角钱一分的标准,在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人转账后,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通过管理员账号向参赌人员的账号充值相应的分值,而后以该俱乐部内“斗牛牛”、“炸金花”、“打三公”等游戏为平台进行赌博。在赌博结束后,再使用管理员账号为参赌人员下分,并将相应的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给参赌人员。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与“合伙人”在每局赌博中按照8%的比例从赌博赢家利润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三人按照每人一天轮流值班为参赌人员上下分,被告人吴某某每天在“**公司”微信群内将前一天赌博抽成、开支及人均盈利情况进行公布,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64697.00元。其间,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发展被告人陈某某为“合伙人”,被告人陈某某又招揽参赌人员进入“**俱乐部”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合伙人”从赌博赢家利润中提取60%至100%的抽成利润。截止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共计非法获利1345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陈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长乐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201****;
3.公安侦查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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