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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陈某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弹药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3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社区********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4月13日被该分局指定监视居住,5月25日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31977********,汉族,初中文化,**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1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30日、12月31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从香港购进气枪后,再通过QQ、微信进行出售,先后三次以合计人民币718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出售并邮寄气枪共计3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某某处扣押气枪弹共计2505颗。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2月,以人民币32000元的价格向宋某某出售气枪1支,并通过快递将该气枪从湖南省双牌县邮寄至山东省海阳市给宋某某。经鉴定,该气枪枪口比动能为31.18焦耳/平方厘米。

2.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2月,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出售气枪1支,并通过快递从湖南省双牌县邮寄至山东省寿光市给被告人陈某某。经鉴定,该气枪枪口比动能为2.16焦耳/平方厘米。

3.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3月,以人民币34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出售气枪1支,并通过快递从湖南省双牌县邮寄至山东省寿光市给被告人陈某某。经鉴定,该气枪枪口比动能为138.65焦耳/平方厘米。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气枪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7.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青青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涉案枪支等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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