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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马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五金制品二分店店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楼**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马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马某甲,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移动电源外壳或套料,仍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告人马某甲等人销售,累计销售12270件,共计得款人民币97737元。

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移动电源,仍通过阿里巴巴等平台向南京市建邺区等地销售,累计销售3130件,共计得款人民币72121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电子科技大厦B座8128档口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马某甲至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南苑派出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在唐某某处查获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移动电源外壳3300件、侧盖7000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2560元);在马某甲处查获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5000mAh移动电源1897件、10000mAh移动电源857件(共计价值人民币约82196元)。两名被告人现均已赔偿被害单位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马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报告;

5.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马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马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马某甲现分别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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