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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唐某某,叫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承诺以每套4500元的价格收购。后被告人唐某某在王某某的带领下以唐某某的身份在四川省大竹县政务中心楼下天成中介公司委托注册办理了四套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大竹支行开了两个对公账户。办理完毕后被告人唐某某将其中一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实际支付给唐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将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一套卖他人,并从中获利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739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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