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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好处费,在张尧(另案处理)的指示下配合代办人员在昆明市西山区以个人名义分别办理云南 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在官渡区办理云南 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将上述材料交给张尧提供他人使用,共计获利人民币2500元。

其中以被告人唐某某名义办理的云南******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号:250201410920********,涉嫌电信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云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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