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0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先后在重庆市巴南区、南岸区、渝中区以及渝北区注册成立了重庆楚禾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凝何香商贸有限公司、渝中区飞越软件开发工作室以及渝北区捷普电子商务经营部。注册完成后,唐某某将上述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对公账户等资料以每套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子强(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等物证;
2.户籍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王子强、刘国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理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6********);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