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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5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唐某甲与老乡唐某乙(刑拘,在逃)经人介绍以本人身份信息各办理了四张营业执照。其中唐某甲办理了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张营业执照。办理完毕后,唐某甲与唐某乙将以自己名义登记办理的电信卡、银行卡和上述营业执照在东莞市**镇**路**巷口号**房卖给两名陌生男子并每人获利金2000元。2020年3月20日16时许,唐某甲在东莞市**镇**中路**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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