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6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7月3日20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蓝村镇兴泉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泉二路交叉路口处时,撞倒由南向北步行在前的被害人谷某某,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及唐某某、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谷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谷某某身体损伤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唐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2021年1月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若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志传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1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