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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00时54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皖****号大中型拖拉机在本市中环线与长淮卫路路口南侧路西辅道违反规定临时停车,致使被害人汪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到其拖拉机左侧尾部,事故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汪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

2019年9月9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意见为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2019年9月16日,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对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为:(1)悬挂“皖****”号四轮拖拉机为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韩田”牌三轮电动车前部与悬挂“皖****”号四轮拖拉机牵引车拖斗后部左侧发生接触碰撞。(2)事故发生时,由北向南行驶的“韩田”牌三轮电动车前部与头南尾北静止于事故路段的悬挂“皖****”号四轮拖拉机牵引车拖斗后部左侧发生接触碰撞;碰撞后,“韩田”牌三轮电动车头南尾北静止于事故路段,悬挂“皖****”号四轮拖拉机则向南驶离事故现场。2019年9月12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汪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汪某某胸部多发性损伤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继发性呼吸、循环衰竭是其主要的死亡机制。2019年9月18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出具第34030212019000005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某应承担此起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汪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拖拉机驾驶证、户籍证明、安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证明、拖拉机数据资料、人口信息、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皖****号大中型拖拉机所有人变更”情况说明;

2.证人黄某某、郑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辅道内临时停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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