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之*,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2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K95****小车由化州市合江镇往明星村委会方向行驶,当行至化州市合江镇***村**路段时,碰撞上停在路边的粤KRQ***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车主黎某甲、行人黎某乙,造成黎某甲、黎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被害人黎某乙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送检的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5mg/100ml,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小组认定责任,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黎某甲、黎某乙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唐某某家属向黎某乙家属赔偿人民币53000元作为丧葬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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