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辽B*****号轻型货车到本镇**村**屯杨某某家商店买烟,在买完烟欲倒车离开的过程中将杨某某撵压在车下,致杨某某脏器损伤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等;2.书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德成
检察官助理:耿烁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频资料:行车记录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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