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248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388km+956m处时,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唐某某驾驶车辆的乘坐人王某某死亡、马某某、马某朝、马某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推断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马某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马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马某朝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受伤入院,在医院向办案民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22日,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其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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