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聊城市茌平区**村人,现住**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聊城市茌平区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商业街与振兴路交叉路口北处时,与顺行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至现阶段双方调解未果。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去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二级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光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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