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侗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8时18分,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一辆粤S2U****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环常路卢屋村铁路跨线桥路段,与在机动车道上停留的行人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68岁,安徽省阜南县人)身体发生碰撞,再与由崔某某驾驶因故障停于快车道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为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唐某某留在现场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赵某某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唐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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